从司法实践来看,因网上买卖 U 币获刑的案例屡见不鲜。2025 年 3 月,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案件,曾某与林某自 2023 年 2 月起,商量通过买卖 U 币赚取差价,由曾某提供银行卡接收买家资金,林某负责操作买卖。经查,曾某银行卡流入不明资金 33 万余元,其中 3 万余元为诈骗资金,二人共获利 2720 元。最终,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判处曾某、林某拘役四个月,缓刑五个月,并处罚金 3000 元。
同年 6 月,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案件。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了解到 “买卖 U 币” 的高薪兼职,明知帮助转移的现金可能是违法犯罪所得,仍按照上家安排,冒充 “U 商” 接收、转移诈骗被害人用于 “投资 U 币” 的 20 万元现金。集美区人民法院以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,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缓刑一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 5000 元。
而在 2024 年 11 月,桐城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中,被告人卢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 “斌哥” 取得联系,明知对方身份,仍在 2023 年 6 月至 9 月期间,按照要求以购买 U 币的方式,帮助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 48.65 万元。法院认定卢某某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且情节严重,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,并处罚金四万元。
综合多起案例,网上买卖 U 币的判刑结果依据犯罪情节轻重而有所不同。若行为人明知资金来源非法,仍通过买卖 U 币协助转移资金,可能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情节一般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如转移资金数额巨大等情况,则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若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,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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